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珍爱生命 拒绝酒驾丨6月酒驾典型曝光!

      当前,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屡禁不止,部分驾驶人安全意识、法治意识淡薄,心存侥幸、以身试法,漠视法律法规底线,忽视自身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,最终酿成悲剧、付出沉重代价。为强化警示震慑,奉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将部分酒驾典型案例予以曝光,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,严守交通法规,安全文明出行!
案例一
违法时间:2026年6月8日19时36分
违法地点:吐祥镇S505线83公里500米
违法行为人:陈**(512226********4677)
酒驾呼气测试:34mg/100ml

案例二
违法时间:2026年6月12日18时44分
违法地点:竹园镇S503线10公里100米
违法行为人:张**(512226********1733)
酒精呼气测试:32mg/100ml

案例三
违法时间:2026年6月16日19时39分
违法地点:康乐镇国道G348线791公里100米
违法行为人:费**(512226********1112)
酒驾呼气测试:63mg/100ml

案例四
违法时间:2026年6月21日20时15分
违法地点:夔州路洋洋百货转盘
违法行为人:王*(500236********155X)
酒精呼气测试:56mg/100ml

      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条规定:
     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,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,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。
     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     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,处十五日拘留,并处五千元罚款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,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,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。
     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      以案为鉴,以案明纪,望每一位驾驶人都能够深刻认清酒驾醉驾的巨大危害与法律后果,摒弃侥幸心理、杜绝麻痹思想,牢固树立“开车不喝酒、喝酒不开车”的底线思维,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,主动抵制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,共同营造安全、文明、畅通、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。
来源:奉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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